2月28日,*ST沐邦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定期報告及非公開發行文件虛假記載、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江西證監局擬對公司處以700萬元罰款,對實際控制人廖志遠處以800萬元罰款并采取6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同時對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合計處以750萬元罰款。

公告顯示,經查明,*ST沐邦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是定期報告及非公開發行文件存在虛假記載:2023年度及2024年上半年,公司子公司內蒙古豪安及孫公司捷銳機電通過虛構硅料和單晶爐銷售業務,分別虛增營業收入5.16億元、1.98億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31.17%、45.49%;虛增利潤總額1.59億元、7500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36.60%、46.50%,導致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2024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此外,公司2022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募集說明書》及《上市公告書》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23年半年報及三季報財務數據,涉及虛增收入7648萬元、1.45億元,虛增利潤3110萬元、5669萬元。
二是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2024年,公司實際控制人廖志遠通過預付工程款等方式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1.68億元,截至2024年末余額1.07億元;公司孫公司捷銳機電董事長張忠安通過預付設備款等方式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10.36億元,截至2024年末余額4474萬元。上述資金占用均未按規定在臨時報告及202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導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截至2025年11月末,相關占用資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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