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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機制電價競價:風光限價0.2~0.3964元/度,總量48.6億度,單體≤90%

   2025-10-30 世紀新能源網9770
核心提示:機制電量總規模為48.6億千瓦時,其中,風電為22.6億千瓦時,光伏發電為26億千瓦時。

10月29日,重慶市發改委、重慶市經信委、重慶市能源局印發《關于2025—2026年度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文件,

(一)電量規模。機制電量總規模為48.6億千瓦時,其中,風電為22.6億千瓦時,光伏發電為26億千瓦時。

(二)申報充足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競價申報充足率均為120%。

(三)機制電量比例。單個項目機制電量申報比例上限為90%。

(四)競價上下限。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競價上限均為0.3964元/千瓦時(重慶市脫硫煤電價),競價下限均為0.2元/千瓦時。

(五)執行期限。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機制電價執行期均為12年。

文件原文如下:

渝發改價格〔2025〕1313號

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委,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發展改革局,國網重慶電力、重慶市電力交易中心、三峽水利電力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

根據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能源局、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發改價格〔2025〕1251號)和《關于印發〈重慶市新能源發電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和〈重慶市新能源發電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方案〉的通知》(渝發改價格〔2025〕1252號)規定,開展2025—2026年度新能源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競價主體

(一)主體范圍。2025年6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期間全容量并網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二)組織分類。分風電、光伏發電兩個類別,分別組織競價、出清。

二、競價參數

(一)電量規模。機制電量總規模為48.6億千瓦時(按全年計算,下同),其中,風電為22.6億千瓦時,光伏發電為26億千瓦時。

(二)申報充足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競價申報充足率均為120%。

(三)機制電量比例。單個項目機制電量申報比例上限為90%。

(四)競價上下限。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競價上限均為0.3964元/千瓦時,競價下限均為0.2元/千瓦時。

(五)執行期限。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機制電價執行期均為12年。

(六)單個項目機制電量申報上限計算公式(具體結算電量根據項目實際電量、差價結算方案等規定執行)。

單個集中式項目機制電量申報上限=裝機容量(交流側)×該類型電源年度發電利用小時數×(1-廠用電率)×機制電量上限比例。

單個分布式項目(含分散式風電和分布式光伏)機制電量申報上限=裝機容量(交流側)×該類型電源年度發電利用小時數×(1-最低自發自用電量比例)×機制電量上限比例。

1.“最低自發自用電量比例”根據國家能源局印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第五條和重慶市能源局、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印發的《重慶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渝能源電〔2025〕56號)第四條執行。無相關規定的項目,“最低自發自用電量比例”按0計算。

2.“該類型電源年度發電利用小時數”為全市該類型電源2022—2024年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其中風電為2112小時,光伏為834小時。

3.“廠用電率”為全市該類型電源2022—2024年平均廠用電率,其中風電為0.8%,光伏為1.3%。

三、其他事項

(一)存量新能源項目名單由國網重慶電力負責通過網上國網、新能源云平臺公示。

(二)國網重慶電力在本通知印發3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上國網、新能源云、供電營業廳以及95598網站發布年度競價組織公告,明確競價流程、時間安排等具體事項,并組織相關業務培訓;10個工作日內,將本通知和競價組織公告向已投產新能源項目(含集中式和分布式),已納入專項規劃或方案并獲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未投產集中式新能源項目及電網企業已經出具接入系統答復意見(《現場勘查工作單》《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研究答復單》或《接入系統方案答復單》)的未投產分布式新能源項目告知到位。

(三)競價最終結果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委、市能源局另行公布。

(四)未盡事宜,根據《重慶市新能源發電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執行。

競價監督電話:023-67575563(工作日)

競價監督郵箱:cqwjjsjc@sina.com

附件:

1.新能源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和預期投產承諾書(示范文本)

2.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協議(示范文本)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委員會

重慶市能源局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1

新能源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和預期投產承諾書

(示范文本)

我單位(本人)已認真閱讀相關政策文件,自愿參與重慶市2025—2026年度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工作,對競價過程中填報的相關信息和提交的有關材料,作出如下鄭重承諾:

一、競價信息填報承諾

1.真實性承諾。承諾所填報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均真實、準確,不存在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傳文件文本與相關原件完全一致。

2.完整性承諾。承諾已按要求提供全部必要信息及證明材料,未隱瞞、遺漏或篡改任何關鍵內容。

3.配合義務承諾。我單位(本人)承諾及時配合對填報信息的核查工作,及時補充信息或修正不實信息。

4.信用承諾。我單位(本人)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沒有處于被電力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部門確認禁止參與競價范圍和處罰期間;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5.履約承諾。機制電價競價由新能源項目自愿參加,相關風險自行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因參與競價產生的邊際機組入選電量小于申報電量規定比例時,若在規定時間內未確認視為自愿放棄競價結果;因操縱市場、串通報價或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取消項目未來三個年度競價資格。

如因我單位(本人)提供信息不實或不完整導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糾紛、經濟損失、行政責任等),均由我單位(本人)全部承擔。

二、全容量并網承諾

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在重慶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開發建設(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名稱為,項目狀態為(已投產/在建/新開工),項目聯系人為,聯系電話為,該項目于年月日核準(備案),核準(備案)號為,核準(備案)規模萬千瓦。

按照《重慶市新能源發電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及相關政策要求,現承諾如下:

1.申報項目核準(備案)容量為兆瓦(MW),承諾在年月日前實現全容量并網。

2.承諾申報新能源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晚于6個月以上時,自愿接受《重慶市新能源發電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及相關政策文件中明確的處理方式,并同意將本承諾和踐諾信息作為我公司信用記錄,由“信用中國(重慶)”網站歸集、公開并合規應用。

????????????????????                 承諾人簽字: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承諾日期: 年 月 日

注:承諾人應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自主申報競價的自然人戶主本人。

附件2

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協議

(示范文本)

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協議(以下簡稱“差價協議”)由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關于印發〈重慶市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發改價格〔2025〕1251號,以下簡稱“1251號文”)《關于印發〈重慶市新能源發電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和〈重慶市新能源發電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方案〉的通知》(渝發改價格〔2025〕1252號,以下簡稱“1252號文”)相關要求,與新能源發電項目簽訂,僅處理與新能源機制電價有關的差價電費結算問題,由下列雙方簽署:

甲方(買方):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經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授權的電網經營企業,企業所在地為________,在________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

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

賬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電話:________傳真: 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為第種企業(個人):

(1) 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經法人單位授權的從事發電業務的新能源企業,企業所在地為________,于________年月日實現并網發電的風電場(機組)/光伏電站(陣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

開戶名稱: 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

賬號: 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郵箱: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適用于分布式發電(自然人):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 _________開戶銀行: 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郵箱: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乙方在_____________擁有/興建并將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________兆瓦(MW)的風電場/光伏電站(除本協議條款特指某種發電類型外,以下統稱為“電廠”)。

(2)電廠已/將并入甲方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文本:

本協議一式4份,雙方各執2份。

第1章 協議解釋

1.1本協議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

1.2本協議中的數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數。

第2章 協議電量

2.1本協議根據新能源發電項目投產情況,機制電價差價協議電量比例按照下列第種方式執行:

(1)對2025年6月1日(不含)前已投產的新能源發電項目,當期新能源發電項目自主接受機制電價差價協議電量比例為%(不得高于1251號文確定的機制電量比例上限100%且不得高于上一年比例%)。

機制電價差價協議電量=實際上網電量×新能源發電項目自主接受的比例。

(2)對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產的新能源發電項目,由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通過競價確定納入機制電價差價協議電量規模,本年度電量規模為兆瓦時,該規模對應的納入機制電價差價協議電量比例為%。

納入機制電價差價協議電量比例=納入機制電價差價協議電量規模/項目預測年上網電量。

2.2納入機制電價差價協議的電量不得參與綠電交易。

2.3電網企業根據新能源項目當月實際上網電量與按2.1條確定的比例計算機制電價差價協議月度電量。

按2.1條方式(1)確定機制電價差價協議電量比例的,電網企業不對年度實際執行的機制電量規模進行清算。

按2.1條方式(2)確定機制電價差價協議電量比例的,若按2.3條計算的各月度協議電量累計小于2.1條方式(2)中規定總協議電量,則缺額部分電量不再執行;若按2.3條計算的各月度協議電量累計達到2.1條方式(2)中規定總協議電量,則當月超過部分及后續月不再執行機制電價。

2.4新建新能源項目機制電價差價協議起始時間按1252號文第十八條執行。

2.5差價協議電量以2.1條協議電量為基準,經2.3條、2.4條調整之后確定最終用于實際結算電量。

第3章 新能源機制電價

3.1新能源機制電價根據新能源項目投產情況,按照下列第種方式執行:

(1)對2025年6月1日(不含)前已投產的新能源發電項目,新能源機制電價按照1251號文規定確定,機制電價差價協議價格為:396.4元/兆瓦時。

(2)對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產并網發電的新能源發電項目,機制電價按照1251號文和1252號文規定通過競價確定,機制電價差價協議價格為:元/兆瓦時。

3.2本協議約定的交易價格為乙方上網側價格,此價格為含稅價格。

3.3其他相關約定

3.3.1在本協議期內,若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出臺新的電價文件,則按新的電價文件執行。

3.3.2其他:。

第4章 結算參考價格

4.1機制電價差價協議結算參考價格根據同類型項目月度實時市場節點加權均價確定。

第5章 協議電量計算、結算和支付

5.1甲乙雙方同意按照差價協議價格與結算參考價格進行差價結算,無需實際交割電量。差價結算電量以本協議雙方約定的差價協議電量為準。

5.2電費計算

本協議應結差價電費按以下方式計算:

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電費=每月執行機制電量×(差價協議價格-同類型項目月度實時市場節點加權均價)。

其中,差價結算電量以2.5條規定為準。

5.3結算和支付方式

5.3.1差價電費按照電能量電費結算要求進行管理。

5.3.2電網企業根據本協議出具差價電費結算單,差價電費結算單應當詳細列明協議雙方、協議品種、協議電量、協議電價、結算參考價格及結算金額。

5.3.3機制電量對應綠證統一劃轉至市級專用綠證賬戶。

5.3.4新能源企業差價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月分攤或分享。

第6章 協議的生效和期限

6.1本協議在1251號文和1252號文的相關要求及以下條件全部滿足之日起生效:

(1)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名并加蓋公章或者協議專用章。

(2)已簽署并網調度協議并生效。

(3)新能源發電項目已經實際投產。

6.2存在下述情況的,本協議作廢:

(1)新能源項目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晚于6個月。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合同失效的情況。

(3)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6.3本協議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6.4本協議期限屆滿前30日,若雙方無異議,本協議到期后自動延期1年,延期次數不限;若任何一方存有異議,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并在協議期限屆滿前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本協議期限屆滿后自動終止。

6.5 對于協議文本內容需要修改的情況,在本協議6.3條規定時間或6.4條最近一個延期時間期滿前3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協議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7章 爭議處理

7.1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解。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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