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ST聆達(聆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此前,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違法事實一: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事項
經調查,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間,ST聆達全資子公司金寨嘉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兩次以3000萬元定期存單,為天津首宇貿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提供擔保,涉及金額6000萬元。2023年11月5日,時任董事長王明圣、時任副董事長林志煌簽訂《借款協議》,借款5000萬元,金寨嘉悅提供連帶保證責任。2024年1月11日,關聯方嘉悅正豐融資1600萬元,ST聆達及金寨嘉悅等出具《連帶保證擔保函》。
公司連續12個月內累計違規對外擔保金額達1.26億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9.10%,其中關聯方擔保6600萬元。對這些擔保事項,*ST聆達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部分擔保未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違法事實二: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
2023年6月至12月期間,關聯方通過多種方式占用資金,具體如下:

聆達股份連續12個月內累計關聯方資金占用金額為6560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9.95%。上述資金占用行為,公司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部分資金占用未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擬處罰結果
基于上述違法事實,大連證監局擬決定:1. 對聆達股份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0萬元; 2. 對王明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00萬元; 3. 對林志煌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00萬元。
公司影響及風險提示
*ST聆達判斷,此次違法違規行為不觸及相關強制退市情形,最終處罰結果以正式行政處罰決定為準。公司就此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事項向投資者致歉,并表示將加強內部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投資者需注意,公司信息以指定媒體披露的公告為準,投資時應理性并關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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