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云南省能源局公布了《 電力安全生產監管典型執法案例(35—38)》,其中3個案例為新能源,其中一個涉及光伏。具體如下:
案例38:南方能源監管局對某新能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4年6月18日,南方能源監管局對某新能源發電公司光伏電站開展并網電廠涉網安全現場檢查,發現該光伏電站I區數據采集管理工作站通過WiFi接入了互聯網,存在跨區互聯問題,該工作站還安裝了微信等即時通訊軟件。2024年10月29日,南方能源監管局對該公司正式立案調查,2025年1月24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屬于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綜合考慮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南方能源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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