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合規性是項目開發建設、運營、融資以及后續轉讓等交易的基礎,隨著新能源度電成本的不斷降低,吸引了越來越多參與者的關注,與此同時,電站項目交易也愈發頻繁,如何確保項目合規性已經成為當下行業關注的重點。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郝利律師帶領團隊以項目合規性為主線,梳理了我國現階段風電、光伏在核準/備案前、開工前以及投運前所需的重要支持性文件,以饗讀者。
風電項目核準前需要取得的手續
根據目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風電項目核準前應取得項目列入建設規劃及年度發展計劃文件(以下簡稱“列入年度開發計劃”)、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水土保持批復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批復。
其中列入年度開發方案對風電項目取得電價及補貼至關重要,若項目未納入年度開發計劃,即便取得相應核準文件,也存在無法取得補貼的風險,故項目投資方應在核準前確保項目已納入年度開發計劃。
對于用地預審意見,不僅是后期申請項目用地的前置文件,也是項目核準的必備文件之一。但對于光伏項目,由于其采用備案制,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可在取得備案文件后,進行土地預審。
項目選址意見書,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僅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需在核準前取得選址意見書,但實踐中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往往也被要求在辦理用地手續前取得選址意見書。
特別提醒,在對風電項目進行規劃選址時,應避讓國家命令禁止或限制建設風電項目的生態紅線區域。
目前,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核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合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電網接入意見雖然不作為風電項目核準的前置文件,但在辦理項目審批手續過程中應盡早取得。
光伏項目備案前需要取得的手續
自2013年8月29日起,光伏發電項目已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相比風電而言,光伏項目采用備案制,各地主管部門對于備案前應取得的支持性文件規定不一,通常更為簡化。
一般來說,光伏電站項目的投資主體提出備案申請時,應提供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規劃選址、太陽能資源測評、建設規模、建設條件論證、電力送出條件和電力消納分析)、項目場址使用或租用協議、省級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審核意見、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文件,但前述文件無須主管部門審批,不屬于通常理解的開發手續范疇。
另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和建設流程相對簡便,明確免除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等支持性文件。
風電、光伏項目的核準/備案
取得了項目核準/備案前置文件后,風電、光伏項目便可申請辦理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對于風電項目,其核準權限經歷了一個下放的過程。從2013年開始,風電項目的核準權限從國家發改委下放至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實踐中,具體的項目核準機關,在不同時期、不同省份,情況均有不同。如江蘇、山西等地均已實際將審批權下放,由當地市級發改部門進行項目核準。因此,在項目前期開發階段應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咨詢,明確項目核準機關的層級和權限,避免主管部門超越權限進行核準。
對于光伏項目,目前,大部分省份已將備案權限進一步下放至地(市)或縣(區)級。其中大部分省份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備案權限已下放到了縣(區)一級。戶用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可直接并網,由電網企業進行登記,并由電網企業集中代個人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
另外,針對風電、光伏項目在核準或備案后、并網前的買賣或投資主體變更問題,國家能源局和各省、市發改委明確表示禁止風電、光伏項目倒賣“路條”,并網前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如果期間需要變更投資主體的,風電項目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光伏項目需要到項目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不過風電、光伏項目建成并網后的股權轉讓是正常的商業行為,可以在項目并網后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變更投資主體。
其他支持性文件的取得
在取得核準/備案文件后,風電、光伏項目還需要辦理其他合規性手續,這些手續雖然不作為風電項目核準、光伏項目備案的前置程序,但仍然對項目的合規性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項目主體必須按規定取得相關支持性文件,才能使項目合法、合規。
具體而言,這些手續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文件、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手續、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建設用地批復書)、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電網接入和本地消納意見等,同時需要依據每個項目的特殊情況,取得洪水影響評價、民用機場安全環境保護意見、使用林(草)地審核同意書/林地采伐許可證等文件。
提別提示,如果項目未辦理項目用地和規劃、環保等審批手續即開工建設,可能會被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拆除,嚴重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項目合規性涉及到方方面面,只有手續齊全,才不會給項目“埋雷”,以確保運營期的合理收益。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郝利律師帶領團隊以項目合規性為主線,梳理了我國現階段風電、光伏在核準/備案前、開工前以及投運前所需的重要支持性文件,以饗讀者。
風電項目核準前需要取得的手續
根據目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風電項目核準前應取得項目列入建設規劃及年度發展計劃文件(以下簡稱“列入年度開發計劃”)、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水土保持批復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批復。

其中列入年度開發方案對風電項目取得電價及補貼至關重要,若項目未納入年度開發計劃,即便取得相應核準文件,也存在無法取得補貼的風險,故項目投資方應在核準前確保項目已納入年度開發計劃。
對于用地預審意見,不僅是后期申請項目用地的前置文件,也是項目核準的必備文件之一。但對于光伏項目,由于其采用備案制,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可在取得備案文件后,進行土地預審。
項目選址意見書,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僅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需在核準前取得選址意見書,但實踐中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往往也被要求在辦理用地手續前取得選址意見書。
特別提醒,在對風電項目進行規劃選址時,應避讓國家命令禁止或限制建設風電項目的生態紅線區域。
目前,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核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合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電網接入意見雖然不作為風電項目核準的前置文件,但在辦理項目審批手續過程中應盡早取得。
光伏項目備案前需要取得的手續
自2013年8月29日起,光伏發電項目已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相比風電而言,光伏項目采用備案制,各地主管部門對于備案前應取得的支持性文件規定不一,通常更為簡化。

一般來說,光伏電站項目的投資主體提出備案申請時,應提供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規劃選址、太陽能資源測評、建設規模、建設條件論證、電力送出條件和電力消納分析)、項目場址使用或租用協議、省級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審核意見、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文件,但前述文件無須主管部門審批,不屬于通常理解的開發手續范疇。
另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和建設流程相對簡便,明確免除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等支持性文件。
風電、光伏項目的核準/備案
取得了項目核準/備案前置文件后,風電、光伏項目便可申請辦理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對于風電項目,其核準權限經歷了一個下放的過程。從2013年開始,風電項目的核準權限從國家發改委下放至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實踐中,具體的項目核準機關,在不同時期、不同省份,情況均有不同。如江蘇、山西等地均已實際將審批權下放,由當地市級發改部門進行項目核準。因此,在項目前期開發階段應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咨詢,明確項目核準機關的層級和權限,避免主管部門超越權限進行核準。
對于光伏項目,目前,大部分省份已將備案權限進一步下放至地(市)或縣(區)級。其中大部分省份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備案權限已下放到了縣(區)一級。戶用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可直接并網,由電網企業進行登記,并由電網企業集中代個人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
另外,針對風電、光伏項目在核準或備案后、并網前的買賣或投資主體變更問題,國家能源局和各省、市發改委明確表示禁止風電、光伏項目倒賣“路條”,并網前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如果期間需要變更投資主體的,風電項目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光伏項目需要到項目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不過風電、光伏項目建成并網后的股權轉讓是正常的商業行為,可以在項目并網后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變更投資主體。
其他支持性文件的取得
在取得核準/備案文件后,風電、光伏項目還需要辦理其他合規性手續,這些手續雖然不作為風電項目核準、光伏項目備案的前置程序,但仍然對項目的合規性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項目主體必須按規定取得相關支持性文件,才能使項目合法、合規。
具體而言,這些手續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文件、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手續、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建設用地批復書)、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電網接入和本地消納意見等,同時需要依據每個項目的特殊情況,取得洪水影響評價、民用機場安全環境保護意見、使用林(草)地審核同意書/林地采伐許可證等文件。
提別提示,如果項目未辦理項目用地和規劃、環保等審批手續即開工建設,可能會被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拆除,嚴重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項目合規性涉及到方方面面,只有手續齊全,才不會給項目“埋雷”,以確保運營期的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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