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鑫集成前身超日太陽,2015年經歷破產重整,因超日太陽虛假陳述,被大批投資者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近期,南京中院已經對部分案件下發一審判決書,法院支持股民的索賠訴求。其中,有投資者20萬元以下索賠金額全額受償。
一審判決股民獲勝
近期,股民起訴協鑫集成(原“超日太陽”)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法院對一部分案件進行了判決,股民勝訴。雖然超日太陽重大資產重組后更名為協鑫集成,并且之前所有的管理人員全部變更,但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重組前的債務應當由重組后的公司繼承。
記者在判決文書網看到該案的《民事判決書》,其中提到:在《重整計劃》中規定,未能就擔保物評估價值受償的部分作為普通債權受償;普通債權20萬元以下部分(含20萬元)全額受償,超過20萬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償。
按這個比例,以股民孫女士為例,其起訴時要求公司賠償的金額是12682元,法院判決支持賠償的金額為12659.86元,除了計算方法上的細微差別以外,幾乎是全額支持了股民的索賠訴求。
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說:“股民全額勝訴,這不僅標志著法律適用對待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嚴肅性,也嚴格貫徹了國務院關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相關規定和政策。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重組前的債務應當由公司重組后的公司繼承,協鑫集成的實際控制人對超日的肉要吃,也存在要啃超日剩下骨頭的風險。”
追加被告請求被駁回
協鑫集成在南京中院首次開庭時提出要求,要追加公司重整之前的實際控制人倪開祿等九位自然人作為共同被告來承擔賠償,另外還請求法院追加金杜律師事務所、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破產重整的管理人到庭作為追加被告。這些請求均被法院駁回。
“協鑫集成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始終要求追加破產管理人、前高管、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作為案件的被告來承擔案件的責任,但是協鑫集成在超日太陽破產重整中沒有將股民訴訟索賠的金額考慮在破產債權比例中的做法是有所疏漏的,由此導致的損失增加也是一個較為經典的案例。當然,協鑫集成的最終借殼上市成功帶來的利益可能更大,所以目前全部參加索賠的股民索賠總金額加起來也不至于影響協鑫集成的經營,由此可見,所有的信息都是不對稱的,包括股民索賠信息也是依然如此。”吳立駿說。
受損投資者仍可索賠
本次索賠訴訟于2017年6月5日到期,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仍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據律師介紹,超日股民可參加本次索賠并可獲賠的時間范圍為:在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19日期間買入并在2012年12月19日持有股票,截止到2013年2月28日之前的全部損失可以獲賠,之后無論是否持有也無論是否擴大損失或者盈利,皆不影響索賠的資格與獲賠的金額。
此外,還針對華銳風電、康達新材等24家公司展開索賠征集行動,南紡股份、金谷源、神開股份、佛山照明等索賠案已有投資者拿到賠償。

一審判決股民獲勝
近期,股民起訴協鑫集成(原“超日太陽”)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法院對一部分案件進行了判決,股民勝訴。雖然超日太陽重大資產重組后更名為協鑫集成,并且之前所有的管理人員全部變更,但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重組前的債務應當由重組后的公司繼承。
記者在判決文書網看到該案的《民事判決書》,其中提到:在《重整計劃》中規定,未能就擔保物評估價值受償的部分作為普通債權受償;普通債權20萬元以下部分(含20萬元)全額受償,超過20萬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償。
按這個比例,以股民孫女士為例,其起訴時要求公司賠償的金額是12682元,法院判決支持賠償的金額為12659.86元,除了計算方法上的細微差別以外,幾乎是全額支持了股民的索賠訴求。
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說:“股民全額勝訴,這不僅標志著法律適用對待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嚴肅性,也嚴格貫徹了國務院關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相關規定和政策。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重組前的債務應當由公司重組后的公司繼承,協鑫集成的實際控制人對超日的肉要吃,也存在要啃超日剩下骨頭的風險。”
追加被告請求被駁回
協鑫集成在南京中院首次開庭時提出要求,要追加公司重整之前的實際控制人倪開祿等九位自然人作為共同被告來承擔賠償,另外還請求法院追加金杜律師事務所、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破產重整的管理人到庭作為追加被告。這些請求均被法院駁回。
“協鑫集成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始終要求追加破產管理人、前高管、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作為案件的被告來承擔案件的責任,但是協鑫集成在超日太陽破產重整中沒有將股民訴訟索賠的金額考慮在破產債權比例中的做法是有所疏漏的,由此導致的損失增加也是一個較為經典的案例。當然,協鑫集成的最終借殼上市成功帶來的利益可能更大,所以目前全部參加索賠的股民索賠總金額加起來也不至于影響協鑫集成的經營,由此可見,所有的信息都是不對稱的,包括股民索賠信息也是依然如此。”吳立駿說。
受損投資者仍可索賠
本次索賠訴訟于2017年6月5日到期,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仍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據律師介紹,超日股民可參加本次索賠并可獲賠的時間范圍為:在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19日期間買入并在2012年12月19日持有股票,截止到2013年2月28日之前的全部損失可以獲賠,之后無論是否持有也無論是否擴大損失或者盈利,皆不影響索賠的資格與獲賠的金額。
此外,還針對華銳風電、康達新材等24家公司展開索賠征集行動,南紡股份、金谷源、神開股份、佛山照明等索賠案已有投資者拿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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