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三峽青島一期3000MW海上風電項目(登陸點至陸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核準的批復。
內容指出,三峽青島一期3000MW海上風電項目(海上部分)已于2024年11月核準,本次建設海上風電設施陸上配套工程,可將海上風電產生的525千伏直流電轉換為500千伏交流電后接入電網系統,并對海上風電場區所有風機、海上換流站等設施設備進行集中監測及控制。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同意建設三峽青島一期3000MW海上風電項目(登陸點至陸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
項目陸上集控中心(換流站)選址位于西海岸新區海西路以西、海西二路以東、開城路以南,占地面積112.04畝;電纜選線位于西海岸新區風河、嶧山路、三沙路、世紀大道、華庭街、寨子山路。項目新建1座陸上集控中心(換流站),總建筑面積32270.7m2,新上7臺容量為567MVA的柔性直流聯接變、1個換流容量為3000MVA的換流單元、交直流配電裝置以及配套設施設備;新建電力隧道9940m,敷設±525kV直流電纜4×11200m。
該項目建設單位為三峽(青島)海洋發展有限公司,總投資為31.04億元。
詳情如下:
關于三峽青島一期3000MW海上風電項目(登陸點至陸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核準的批復
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
你公司報來《關于申請三峽青島一期3000MW海上風電項目(登陸點至陸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核準的請示》(山東分〔2025〕18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三峽青島一期3000MW海上風電項目(海上部分)已于2024年11月核準,本次建設海上風電設施陸上配套工程,可將海上風電產生的525千伏直流電轉換為500千伏交流電后接入電網系統,并對海上風電場區所有風機、海上換流站等設施設備進行集中監測及控制。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同意建設三峽青島一期3000MW海上風電項目(登陸點至陸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
二、建設單位
三峽(青島)海洋發展有限公司。
三、項目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
項目陸上集控中心(換流站)選址位于西海岸新區海西路以西、海西二路以東、開城路以南,占地面積112.04畝;電纜選線位于西海岸新區風河、嶧山路、三沙路、世紀大道、華庭街、寨子山路。項目新建1座陸上集控中心(換流站),總建筑面積32270.7m2,新上7臺容量為567MVA的柔性直流聯接變、1個換流容量為3000MVA的換流單元、交直流配電裝置以及配套設施設備;新建電力隧道9940m,敷設±525kV直流電纜4×11200m。
四、 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為31.04億元,資金來源為25%企業自籌,75%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解決。
五、本著集約節約用地原則,項目應統籌考慮三峽青島海上風電項目一期、二期陸上送出工程及集控中心選址,提前規劃一期項目南側156.55畝土地并辦理有關手續,預留項目二期發展空間,避免送出工程重復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時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防洪影響評價等相關手續。
六、項目單位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高度重視工程建設和運營期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海上風電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項目要嚴格落實《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能發安全〔2018〕21號)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加強應急管理,確保項目施工安全和穩定運行,及時辦理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自覺接受質量監督檢查。要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跟蹤監控,分析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因素,做好項目各階段風險防范、化解工作。
七、核準項目的相關文件是青島市委政法委《青島市重大決策社會風電風險評估報告備案表》、青島西海岸新區自然資源局《關于對<關于懇請支持三峽青島一期 3000MW海上風電項目(登陸點至陸上集控中心送出工程)陸纜廊道選址的函>的復函》、青島黃島區自然資源局《拍賣出讓成交確認書》(青黃自然資交字〔2025〕074號)。
八、項目建設要優化用能工藝,選用高效節能設備,加強節能管理,項目投產后綜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項能耗指標應控制在設計水平內。
九、項目實施要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十、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調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十一、本項目自核準文件印發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2年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請延期,未按規定申請延期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十二、如對本批復不服,可自收到本批復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青島市人民政府(青島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批復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市南區、李滄區、嶗山區人民法院或者青島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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