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河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優化調整河北南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執行。
文件中提到,河北南網供電營業區域內的各類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對于行政機關、醫院等用戶(詳見附件),可自愿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需執行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電價。不滿1千伏的工商業用戶不執行尖峰、深谷電價。
時段劃分
(一)春季(3、4、5月)
深谷:12—15時;低谷:3—7時、11—12時;平段:0—3時、7—11時、15—16時;高峰:16—24時。
(二)夏季(6、7、8月)
低谷:1—7時、12—14時;平段:0—1時、7—12時、14—16時;高峰:16—19時、22—24時;尖峰:19—22時。
(三)秋季(9、10、11月)
深谷:12—14時;低谷:2—6時、11—12時、14—15時;平段:0—2時、6—11時、15—16時;高峰:16—24時。
(四)冬季(12、1、2月)
低谷:2—6時、11—15時;平段:0—2時、6—7時、9—11時、15—17時、23—24時;高峰:7—9時、19—23時;尖峰:17—19時。
浮動比例
(一)平段電價為代理購電當月平均購電價格,高峰和低谷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7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深谷電價在低谷電價基礎上下浮20%。
(二)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歷史偏差電費折價不參與峰谷分時電價浮動。
文件中還提到,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對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月度執行分時電價產生的峰谷損益,納入歷史偏差電費,通過代理購電機制按月向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改進生產方式或配置儲能設施,進一步削峰填谷、降本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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