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發布。
2025年6月1日前投產的存量項目
2025年6月1日以前已全容量并網的新能源項目為存量項目,2025年6月1日以前已開展并完成競爭性配置的承諾配建儲能的海上風電項目,視同存量項目。集中式新能源項目、10千伏及以上全額上網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全容量并網以并網調度協議簽訂的時間為準;除10千伏及以上全額上網分布式項目外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全容量并網以省電力公司營銷系統中明確的全容量并網發電時間為準。具體項目由電網企業配合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認定。
電量規模。妥善銜接現行具有保障性質的相關電量規模政策,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占其上網電量的比例不高于90%;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光伏扶貧項目機制電量比例為100%。參與過綠電交易的新能源項目的機制電量比例,以前述比例為基礎,扣減綠電交易結算電量占上網電量的比例確定。新能源項目在規模范圍內每年自主確定執行機制的電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機制電價。存量項目機制電價參考省燃煤發電基準價0.391元/千瓦時執行。
執行期限。按項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對應年份與全容量投產滿20年對應年份較早者確定(原特許權風電項目投產發電利用小時數為滿30000小時),到期后,存量項目不再執行機制電價。
2025年6月1日后投產的增量項目
競價分類。綜合新能源發電項目建設成本和運行特性,暫分為海上風電項目(含海上風光同場項目,下同)、其他風電項目和光伏項目(含其他海上光伏項目,下同)三類,其中:其他風電和光伏項目統一組織競價,同一競價場次的新能源項目執行相同的機制電價水平和期限。
電量規模。每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結合國家下達的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明確,具體以每次競價公告為準。為引導新能源項目充分競爭,降低全社會用能成本,競價申報電量規模,按照不低于每年機制電量總規模的125%設定,如全部競價項目申報電量低于機制電量總規模的125%,機制電量總規模相應縮減;單個項目競價電量申報比例上限,不高于其預計年度上網電量的90%。
機制電價。競價上限綜合考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初期考慮成本因素、避免無序競爭等設定競價下限,具體以每次競價公告為準。競價時,按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但不得高于競價上限,不得低于競價下限。價格相同時,按照申報時間優先確定排序,直至滿足競價總規模。最后一個入選項目按照中標價格的申報容量納入機制電量。
執行期限。增量項目執行期限按照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具體以每次競價公告為準。增量項目執行機制電價前,必須滿足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條件且已投產。到期后,不再執行機制電價。
《實施方案》還表示,完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適當放寬現貨市場限價,現貨市場申報、出清價格上限,考慮當前省內工商業用戶尖峰電價水平和市場電源發電成本等因素,暫定為1.5元/千瓦時,申報、出清價格下限,考慮新能源發展需要和市場建設實際等因素,暫定為0元/千瓦時,并將適時根據新能源在電力市場外獲得其他收益和市場運行情況進行調整。
本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詳情見下:








微信客服
微信公眾號









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