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新聞發布會
編者按
《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將近四年即面臨修訂,速度之快實屬少有。反映出我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高度關注和該產業的快速發展態勢。數年的實踐表明,可再生能源法已顯滯后,修正勢在必行。此次是首次審議《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今后仍需繼續討論,其原因既有對修正條款的深層次探討,也有對修正案還未涉及內容的強烈呼吁。相信隨著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正和新能源產業的規劃的最終敲定,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發展將大大加快步伐。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可再生能源法》以高票通過。2006年1月1日,該法正式實施。2009年8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可以體現為“突出三原則,修改六條款”。
據了解,突出統籌規劃原則、市場配置與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原則和國家扶持資金集中統一使用原則。根據三原則,相應修改現行《可再生能源法》第八、九、十四、二十、二十四和二十九條。
各級規劃要唱協奏曲
重視統籌規劃原則,是因為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出現了規劃缺乏足夠的資源評價規劃、國家和地方規劃缺乏銜接、發電規劃與電網規劃不協調和一些地方盲目擴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等現象。
為此,全國人大環資委建議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第八條第一、三款,即明確要依據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各地方制定的規劃,并必須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在第九條中增加了制定規劃的原則和內容。均比原法更加細化。
為電網企業增設底線
《修正案草案》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即修改原法第十四條,要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收購指標和實施計劃,確定并公布對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電網企業應該收購不低于最低限額指標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負責其實施。電網公司每年必須達標,否則將受到懲罰。
原電力工業部總工程師周小謙在接受《中國能源報》采訪時表示,強化電網企業規劃和建設配套電網設施的責任,是落實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前提條件。現行可再生能源法對電網企業規劃和建設配套電網設施沒有做出規范,電網規劃和建設滯后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情況比較突出,一些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難以及時并網發電,已經嚴重制約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持續健康發展。
情況的確如此。從以往的經驗看,全額收購在現實中遠遠沒有達到。電網從安全和技術角度甚至自身的經濟利益出發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持有種種憂慮和排斥的心態。況且,原法中給電網公司留下了余地,即“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而我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場建設缺乏規劃,大多數處于電網末端或遠離電網。此外,對電網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懲罰力度不夠。
正像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指出的:“現行可再生能源法雖然規定了全額收購制度,但主要是通過在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履行并網協議來解決,實施中由于雙方企業利益關系和責任關系不明確,缺乏對電網企業的有效行政調控手段和對電網企業的保障性收購指標要求,難以落實有關全額收購的規定。”
對此條的修改,汪光燾表示,突出了市場配置與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在堅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招標制度的同時,通過保障性收購的最低限額指標,加強政府對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
具體到電網公司,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主任王仲穎對《中國能源報》記者說:“并網存在瓶頸,個人認為不是技術的原因。丹麥等歐洲國家可再生能源并網比例相當高,并不僅僅靠技術。最低限額指標的確立,強化了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的責任和義務,給他一定的壓力,迫使電網公司通盤考慮各電網間的協調。”
強制購買或強制上網是發達國家在可再生能源發電方面普遍采取的的措施,如德國和西班牙法律規定:地理位置不在電網運營商供電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電廠,距離該電廠最近的電網運營商有接納的義務,由此產生的額外成本,包括電網建設費用,通過轉移支付等手段在網間分配,最后落實到終端用戶的銷售電價之中。
電網建設資金仍未明確
除此之外,要想實施強制上網和強制購買制度,為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電網建設是先決條件。然而,在政策上也沒有明確規定電網建設費用的出處。電網規劃和建設滯后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情況比較突出,有電發不出去的現象比比皆是。對此,《修正案草案》建議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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