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深圳,2014年2月19日,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00686.HK,下稱聯合光伏)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啟動全球首個以“眾籌”模式開發的兆瓦級(1兆瓦為1000千瓦)分布式太陽能電站項目。
中國的電力能源一直由大型國有公司占絕對主導地位,中小型民營公司進入是近年才有的事,而公民個人參與能源建設則遲遲沒有開閘。顯然,本項目如成功,將在中國成為“公民能源”先驅之一。
根據項目設計,聯合光伏將以“眾籌網”為融資平臺,向社會招募100人以內的投資者,每人認購10萬元人民幣,共同開發選址于深圳前海新區的電站。3月中旬,聯合光伏宣布項目股權認購完畢,投資人陸續簽約,資金隨后到位。
遺憾的是,這一頗具創新意味的“眾籌”光伏電站項目,后被深圳市證監局約談。財新記者獲悉,聯合光伏在深圳前海分布式太陽能電站項目目前總體仍在推進,但因政策尚不明朗,“眾籌”投資事宜被擱置。
就在中國探討公民能否參與能源建設、以怎樣方式參與的同時,萬里之外的歐洲國家德國,則經過多年努力,發動全國八分之一的人口參與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投資。政府創造盡可能的便利條件讓公民參與者受益。
2013年,德國已有一半可再生能源產能由公民擁有,僅8000多萬人口的德國現有約2000萬德國人住在“100%可再生能源地區”。根據德國“能源轉型計劃”,該國將于2022年前關停所有核電站并將新能源比重提高至35%,將于2050年將新能源比例提高至80%。
中德能源稟賦不同,社會制度和文化也不同,兩國能源形式理應各有特點。但顯然,德國的“公民能源”模式仍有值得中國借鑒和思考之處。
“買下柏林電網!”
“機不可失,失不再來。”這是柏林公民能源合作社(下稱柏林公民能源)的宣傳口號。
對28歲的德國女生露易絲•諾依曼-科賽爾(Luise Neumann-Cosel)來說,2014年是非常關鍵的一年。她所發起的柏林公民能源將在9月參加柏林電網的首輪競標談判,目標是與柏林電網現在的運營商——一家在核能和火電上經驗豐富的歐洲第五大能源公司大瀑布能源公司(Vanttenfall)爭奪柏林電網下一個20年的特許經營權。
在德國,供電網絡為聯邦政府所有,以公私合營模式運營,每20年通過招投標方式出讓特許經營權。2014年末,柏林電網現有運營公司Vanttenfall的特許經營權即將到期,這也為公民參與電網運營創造了窗口。
柏林市供電網總長約3.5萬公里,供給約300萬戶消費者。柏林市政府經濟處對柏林電網估值約為4億歐元,Vantternfall的估值為 30億歐元,柏林公民能源則估值10億歐元。
據露易絲介紹,最初公開招標時,有來自法國、德國、荷蘭、瑞典、中國等共10家機構參與,現在僅剩下柏林公民能源、柏林市政府和Vanttenfall三家競爭者。
成立合作社競買、運營電網,柏林市民并非首例。早在1997年,德國南部小城舒納爾市的市民就通過能源合作社,購得該市電網。
自2013年成立以來,柏林公民能源開設的信托賬戶已從2500余個成員處籌措了1000萬歐元。雖然距離10億歐元估值相去甚遠,柏林公民能源卻對中標信心滿滿。尤其是近期,柏林市政府已表示出與合作社聯合競標的意向。
根據柏林公民能源的設計的方案,若競標成功,首次40%的付款中,柏林公民能源僅需自籌約20%-25%,其余由柏林市政府分攤。后續款項則可通過銀行貸款支付。
“我們一心想要購買柏林電網,是因為我們認為新能源的使用需要公平的公民參與。柏林市民既是電網的使用者,也會成為電網的擁有者。”露易絲說。
露易絲告訴財新記者,柏林電網盈利率高達9%-10%,但傳統能源企業沒有動力投入大量資金對電網進行新能源改造。如果柏林公民能源接管電網,將壓低盈利率,大力投資電網改造,以適應能源轉型需求。
柏林公民能源得到了德國前環境部長彼得•阿特麥爾的支持,他是合作社的早期成員之一。露易絲相信,隨著媒體報道和網絡宣傳的增加,將會有更多認可可持續能源理念的柏林人加入。
德國公民能源運動
柏林公民能源僅是近年德國公民能源運動中的一個例子。
2014年6月,財新記者走訪了位于德國首都柏林和南部邊陲小城埃騰海姆的兩家能源合作社。在德國,有著100多年歷史的合作社經濟已成為公眾投資新能源的一種重要方式。
2011年6月,德國南部的巴登-符騰堡州的埃騰海姆市民發起合作社性質的“市民能源協會”,現有社員140余人,已籌集20萬歐元(約合人民幣168.9萬元)資金,用于市區內外的分布式電站建設。
目前,通過引入外部投資和銀行貸款,“市民能源協會”已在市區內啟動耗資33萬歐元的六個屋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主要開發城市公共建筑屋頂太陽能資源。未來,協會計劃籌資4000萬歐元,在市區周邊建設八個風力發電廠。
“我們希望市民能夠擁有對電力供應的所有權。在保障外地投資者利益的同時,最大程度地優化地區利益。”協會會長約爾格•博格(Jorg Borg)告訴財新記者。
據德國合作社協會統計,已有超過15萬德國公民通過加入全德800余家能源合作社集資購買分布式太陽能電站和風機,社員投資總額超過4億歐元(約合人民幣33.78億元),撬動超過12億歐元的新能源投資。
雖然15萬能源合作社社員所占全德人口比例微乎其微,但發起和加入能源合作社已日漸成為那些中小城市和農村居民參與新能源投資的一種新潮流。
實際上,德國超過九成的能源合作社是在過去五年內注冊成立的。統計顯示,2009年來,德國能源合作社數量持續上升,每年新成立超過100家。2012年,時值德國宣布永久棄核后一年,新近注冊的能源合作社達到150余家。
2011年的日本福島核事故加快了德國棄核步伐和新能源轉型。
在這場能源轉型中,能源合作社的貢獻已不容忽視。截至2013年3月的統計數據已顯示,合作社所有的新能源裝機量達到580萬千瓦時,足以供給16萬個標準家庭的電力需求。
單從數據上看,全德能源合作社所生產的電力總量已超過其社員所需的居民用電。若考慮到合作社之外的公民、農民、小企業進行的新能源投資,德國超過50%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和產能為公民所有。
按照德國《可再生能源法》,合作社投資的電站所生產的富余電力,可并入鄰近電網。電力企業必須以每度電49歐分的高價購買,此價格是市價的3倍,由國家支付的補貼將持續 20年。
優勢和前景
“合作社提供相對溫和的方式,使得那些自己可能不擁有屋頂的人得以參與能源轉型。” 一份由德國合作社協會、德國太陽能產業協會和德國可再生能源署于2013年7月發布的能源合作社報告寫道。
在德國和其他一些歐洲國家,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因技術相對成熟、擁有可預測的能源產出和穩定的現金流,甚至被歸為“養老項目”。對許多公眾來說,投資新能源不僅意味著“綠色選擇”,也會給他們帶來實實在在的經濟收益。
“德國人非常熟悉合作社,新能源又適合合作社投資,為什么不呢?”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中心執行主任陶光遠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說。
陶光遠認為,以光伏發電為代表的新能源投資具有資金密集型、風險較低、收益穩定的特點。合作社以較低的融資成本解決了集資問題,在德國又有百余年歷史,因此,在能源轉型的當頭,德國公民自然而然地選擇合作社作為公民集資開發新能源的載體。
“對于那些沒有屋頂的人,拿出幾百塊錢加入合作社,作為投資也是不錯的。”航禹太陽能科技執行董事丁文磊分析說。
陶光遠對能源合作社的前景更為樂觀。他認為,德國新能源發展迅猛,未來除了生產能源的合作社,還可能應市場需求出現能源轉換合作社。未來新能源布局將以分布式的小電站為主,分散發電、分散儲存。
在政治層面,公眾投資新能源另有深意。“在我看來,能源合作社是非常偉大的形式。它使得能源體系真正掌握在公民手中,這是民主的一個巨大進步。” 德國聯邦議會環保委員會主席、綠黨成員巴貝爾•霍恩(Bärbel Höhn)對財新記者說。
巴貝爾稱,“能源轉型”在德國“不僅是技術轉型”,還有“背后的能源架構、能源所有制的轉型”,“德國未來有可能變成公眾所有(制)的能源結構”。
據其透露,德國約8000萬人口中,已有1000余萬人通過投資新能源成為電力的生產者;若算上他們的家庭,差不多三分之一的德國人已介入能源問題。
在立法層面,德國對私人屋頂和能源合作社形式進行的新能源投資的支持顯而易見。
2000年4月生效的德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優先以固定費率入網。德國政府對新能源采取的稅收減免、財政補貼及低息貸款等政策,也同樣適用于合作社。
“新能源的使用應當是有利于普通老百姓的,用大公司的方式,老百姓拿不到利益,而政府又想把利益分攤給老百姓,于是大量采用補貼。過去因種種原因補貼到不了老百姓身上,現在用合作社的方式就更容易到位。” 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楊團分析說。
中國困境
事實上,中國亦在探索公民參與能源的可能性。2012年來,國家能源局頻繁下文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新能源發電項目與電網建設均在此列。在新能源戰略上,國家層面亦鼓勵分布式電站建設。
然而,現實情況卻是,中國公眾苦于沒有參與新能源投資的途徑。顯然,本文開頭的光伏“眾籌”電站被暫緩,即是其中一例。
這一項目曾經規劃得十分宏偉。聯合光伏董事局主席兼首席執行官李原曾對外透露光伏項目金融創新的預期。在深圳前海項目后,聯合光伏原計劃于2014年5月至7月在上海啟動類似的創新融資模式的光伏項目,并計劃于2014年下半年在全國鋪開。
雖然投資人門檻不低,該項目一經推出,就吸引了超過200名意向投資人。至3月末,投資人簽約完畢,資金隨后到賬。但至此,該項目卻消失在公眾的視野里。
2012年6月,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支持民間資本擴大投資,以多種形式參與“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開發項目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網建設”。
公司首席信息官,前海光伏眾籌電力公司負責人姚杰透露,在啟動“眾籌”項目之前,聯合光伏曾謹慎地咨詢律師意見。律師認為,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限定在200人內的有限合伙方式,“問題不大”。
“但是解釋權在監管機構。股權眾籌是否適用于光伏行業,監管機構說了算。我們暫時不想冒險。”姚杰說。
姚杰指出,深圳前海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采用的“眾籌”模式與德國能源合作社都旨在為公眾提供一個參與光伏投資的機會,兩種方式都以較低的成本調用民間資本解決新能源投資的融資問題,但兩者有很大區別。
具體而言,股權眾籌的門檻較高,深圳前海項目設計為10萬元,而德國能源合作社往往是幾十歐元至幾千歐元不等。通過股權眾籌參與項目的投資者對項目運營決策也沒有投票權,而依據德國《合作社法》,合作社成員無論出資多少,民主商議,一人一票,共同決策。
“從決策機制、分配機制和彈性上,合作社都優于大公司。”楊團說。
楊團解釋說,合作社基于人與人的合作原理,社員通過合作放大自己的收益。這些收益,既包括純粹的經濟收益,還包括互助帶來的社會利益。在新時代,類似合作社的公民自組織解決了一部分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問題。
財新記者采訪了多位國內新能源項目投資者,他們普遍認為,中國新能源投資若要大規模、快速發展,必須要依賴分散的居民資本,而不僅是大資本。
遺憾的是,現階段要在國內發展能源合作社,面臨著比“眾籌”還要高得多的政策壁壘。
2006年10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合作社嚴格限制在農民專業合作領域。在許多歐洲國家常見的住房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甚至是醫療,養老、銀行等合作社,在國內都不受法律保護。■
財新實習記者相惠蓮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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