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浙江省能源局就《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消納建立補償分攤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各類電源均有參與調節、促進新能源消納的義務。統調新能源按照現貨市場出清結果參與調節,非統調集中式新能源按照調度指令參與調節。在日間用電負荷較低、新能源出力較高的節假日等特殊時段,以及重大基建停電等特殊情況下,當各項消納手段全部用盡、分布式光伏無法全額消納時,電網企業組織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按照“先高壓、后低壓”“優先調控工商業項目”的原則參與調節,在消納缺口較大時,對不具備調度端遠程控制條件的分布式光伏,可根據調節原則在日前安排整站停運,具體調節清單和執行順序由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各地電網企業制定發布。
提升分布式光伏“四可”能力。分布式光伏項目要完善功率采集、遠程控制技術措施,當電網負備用不足或其他原因需要調峰時,應積極配合電力調度機構開展控制和調節。并網電壓等級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將運行信息實時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滿足采集、監視、遠程控制要求,具備并實現接收、自動執行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進行功率控制的功能。并網電壓等級0.4千伏及以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低壓分布式光伏”),要滿足數據采集、監測需求,具備實現接收、自動執行調度指令進行功率控制的功能。
加快分布式光伏調節能力改造。存量項目要按計劃完成“四可”改造;增量項目在并網時同步實現“四可”能力,確保全覆蓋。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根據產權分界點投資建設相關設施。各設區市要加快存量項目改造進度,完成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四可”能力全覆蓋,持續提升低壓分布式光伏“四可”能力覆蓋比例。對于確因現場條件、技術限制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四可”改造的用戶,應書面承諾按電網要求日前自主完成調控,未履行承諾的,在威脅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時先行予以解列。
建立分布式光伏調節補償機制。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將獲得補償,以未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發電效率為基準,計算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理論發電量,以理論發電量和實際發電量的差值為調節電量,參與有效調節的分布式光伏按照有效響應調節電量獲得補償。
明確分攤范圍和機制。補償資金由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生物質垃圾發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主體(除自然人戶用項目外)進行分攤。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和生物質垃圾發電的最小調節基準值參照統調燃煤的最小技術出力標準設置為40%,在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的時段內,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和生物質垃圾發電實際最小出力超過最小調節基準值的,需參與分攤,分攤系數為1,鼓勵項目通過建設電源側儲能提升調節能力。分布式光伏發電在調節時段的上網電量全額參與分攤,具備“四可”能力的分攤系數設置為0.5,不具備“四可”能力的分攤系數為1。各主體根據調節日白天(7:00-19:00)上網電量乘以分攤系數后的占比進行分攤。按照全網調節和局部電網調節情況,公平合理分攤費用。
此外,附件《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補償分攤方案(試行)》明確了補償項目及機制。
一是在分布式光伏范圍內補償。為保障分布式光伏調節工作公平開展,對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進行補償。
二是明確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類型。除自然人戶用項目外的分布式光伏納入調節范圍。其中,具備“四可”功能的按照調度指令參與調節,不具備“四可”功能的根據電網要求日前自主完成調節。
三是明確調節補償機制。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主體獲得補償,補償費用納入次月結算電費。以未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發電效率為樣板,計算得到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理論發電量,理論發電量和實際發電量的差值為調節電量,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按照調節電量獲得補償。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6年1月7日至2月8日。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能源局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消納建立補償分攤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能源消納和調控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1360號)精神,拓展分布式光伏開發與消納空間,提高分布式光伏自調節能力和消納水平,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我局起草了《浙江省能源局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消納建立補償分攤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6年1月7日至2月8日。如有意見建議,請以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反饋至省能源局新能源處,并注明“浙江省能源局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消納建立補償分攤機制的通知反饋意見建議”字樣。
聯系人:杜國偉;聯系電話:0571-87052582;
電子郵件:zjnyjxnyc@163.com;
郵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省府路8號;郵編:310025。
企事業單位反饋意見,請注明單位名稱、組織代碼、聯系人、聯系方式。個人反饋意見,請注明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附件:浙江省能源局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消納建立補償分攤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docx
浙江省能源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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