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瀘水市林業和草原局公開一份林業草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處罰單位為云南崇巖商貿有限公司。
處罰決定書顯示,瀘水市林業和草原局對該公司未經審批擅自在老窩鎮中元村里干河超過審批的林地范圍違法使用林地0.0153公頃(合計153.00平方米)的行為及未經審批非法使用草地0.7118公頃(10.68畝)的行為,于2025年7月9日立案調查,現依法查明,該公司為實施老窩鎮中元復合型光伏電站項目,自2023年3月起未經審批擅自在老窩鎮中元村里干河超過審批的林地范圍違法使用林地0.0153公頃(合計153.00平方米)、未經審批非法使用草地0.7118公頃(10.68畝)。上述行為及事實有鑒定意見書、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證。2025年8月28日,瀘水市林業和草原局送達了《林業草原行政處罰先行/聽證權利告知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二十八條及《云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版》的規定,現責令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并作出處以下行政處罰:
1.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對違法使用的林地恢復原狀,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
2.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00元人民幣(合計:2295.00元人民幣)、非法使用草原10.68畝前三年平均產值9倍(合計:25375.68元人民幣)的罰款。上述罰款,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瀘水市林業和草原局開具直繳票據,繳至瀘水市財政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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