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若羌縣人民政府公布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4·8”觸電事故調查報告。其中顯示在今年4月8日,若羌縣某儲能項目實施電纜絕緣測試作業時,發生一起人員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主要原因:絕緣電阻測試儀輸出線太短,劉某與徐某將自己攜帶具有導電性的金屬線從絕緣桿頂端纏繞至末端,替代絕緣電阻測試儀輸出導線,在絕緣桿頂端纏繞的金屬線與35KV電弧放電區接觸時,引發電弧形成回路,導致劉某觸電死亡。
經調查認定,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若羌縣某儲能項目“4·8”觸電事故是一起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原文如下:

2025年4月8日12時,若羌縣某儲能項目實施電纜絕緣測試作業時,發生一起人員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6號)等法律法規,2025年4月9日經報請若羌縣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4·8”觸電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邀請紀委監委介入事故調查工作,負責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詢問相關人員和綜合研判,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分析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和教訓,制定防范事故和改進工作的措施。
經調查認定,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若羌縣某儲能項目“4·8”觸電事故是一起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4月8日12時左右,死者劉某與徐某、趙某、金某、王某等5人一同前往項目東區C082機位開展絕緣電測試和線路檢修工作,因未攜帶C082號風機塔筒環網柜鑰匙,無法正常開展高壓電纜絕緣測試,為節省時間,劉某與徐某在未穿戴齊全絕緣防護裝備的情況下,違規前往距離C082號風機塔筒25米左右的35KV同陽南風五線007號帶電入網端區域開展絕緣測試,因絕緣電阻測試儀輸出線太短,劉某與徐某將自己攜帶具有導電性的金屬線從絕緣桿頂端纏繞至末端,替代絕緣電阻測試儀輸出導線,在絕緣桿頂端纏繞的金屬線與35KV電弧放電區接觸時,引發電弧形成回路,導致劉某觸電死亡。
(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事發后,現場監理和安全員立即組織救援,因事故發生地處于偏僻戈壁灘,事故現場無通信信號,現場作業人員使用公司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于16時30分左右到達醫院,經全力搶救,傷者劉某于18時30分失去生命體征。
(三)信息上報情況
4月8日12時左右發生事故;16時30分許傷者送至醫院搶救;18時30分醫院宣布傷者劉某失去生命體征;隨后事故企業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事故情況。
(四)應急救援評估
事故發生后,縣應急管理局聯合縣發改委、公安、并聘請電力系統專家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對現場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初步了解事故情況,并報請縣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調查期間,企業積極開展受傷人員搶救和善后工作,未產生其他次生災害和不良社會影響。
二、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綜合現場勘查、調查詢問、專家評估,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劉某在開展高壓電纜絕緣測試作業中,違規將具有導電性的金屬線從絕緣桿頂端纏繞至末端,替代絕緣電阻測試儀輸出導線,在絕緣桿頂端纏繞的金屬線與35KV電弧放電區接觸時,引發電弧形成回路,導致劉某觸電死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嚴重缺失,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項目電器設備試驗單位,無《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相應資質;包而不管,對負責的電氣設備試驗項目,未配備專業的安全監管人員,現場公司僅委派2名新入職的員工開展試驗工作;未監督、教育事故現場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電力防護用品。
2、安全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機制不健全,未按規定學時、內容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3、安全監督與管理流于形式,監理作用發揮不到位,現場監理對作業人員“三違”現象未及時發現和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在作業前未對作業區域安全環境進行勘察,未開展風險辨識,在安全交底不到位、監管失效的情況下組織作業。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事故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劉某,系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違反高壓帶電操作規程,在開展高壓電纜絕緣測試作業中,違規將具有導電性的金屬線纏繞在絕緣桿上,替代絕緣電阻測試儀輸出導線,其在絕緣桿頂端的金屬線與35KV電弧放電區接觸,引發電弧形成回路,導致觸電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徐某,系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嚴不實,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組織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四、五項之規定,建議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
2、趙某,系某監理公司現場監理,現場安全隱患治理跟進督促落實不到位,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未做到及時制止和糾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現場監管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六項之規定。建議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嚴重缺失,作為項目電器設備試驗單位,無《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相應資質,組織從業人員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在從業人員未取得高壓電工操作證情況下安排從事電力高壓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未監督、教育事故現場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范佩戴、使用電力防護用品,對事故的發生應負安全生產直接管理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五、事故主要教訓
(一)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對承包的工程未嚴格落實高壓作業安全防范措施,事故現場未配備現場安全監管力量,未按照規定對現場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未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未杜絕違章作業的發生。
(二)某監理公司,督促跟進安全隱患閉環治理不力,現場作業安全缺乏有效監督,隱患整改不徹底,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履行監理責任不到位。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培訓教育,警示教育,嚴格在安全生產的資格范圍內承接項目,加強安全隱患檢查排查,督促安全隱患整改落實。
(二)某監理公司。加強現場監理的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安全法律法規,強化定期考核機制,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認真履行監理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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