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發改委發布《青海省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本條例所稱清潔能源產業包括風能產業、太陽能產業、生物質能產業、水力發電產業、智能電網產業以及地熱能、綠氫等其他清潔能源產業。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政策,制定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清潔能源發電基地化、規模化、一體化開發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以沙漠、戈壁、荒漠為重點的風電和光伏基地建設,支持光伏治沙生態修復項目建設,推動荒漠化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符合條件的公共建筑、工商業建筑、居住建筑等按照有關規定開發分布式光伏項目。鼓勵在符合條件的地區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分布式風電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農村地區因地制宜開發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項目,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利用存量集體土地通過作價入股、收益共享等方式,參與清潔能源項目開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數據中心建設分布式光伏或者探索采用直供電等方式提升綠電消費,推動降低綠色算力產業用電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構建覆蓋綠色設計、規范回收、高值利用、無害處置等環節的風電、光伏、儲能等設備循環利用體系,建立健全退役設備處理責任機制,強化資源再生利用能力,穩妥推進設備再制造,依法規范固體廢棄物無害化處置。
在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鼓勵依法依規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發展光伏發電產業,對于油田、氣田以及難以復墾或者修復的采煤沉陷區,推進其中的非耕地區域規劃建設光伏基地。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
政策如下:
《青海省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三號)
《青海省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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