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新型共享儲能發展的通知》。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表示,2025年繼續實行“新能源+儲能”機制,集中式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按不低于裝機容量10%的比例(持續時長不低于2小時)配置儲能容量,未自建新型儲能設施或未購買共享儲能服務達到裝機規模10%的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含已建成項目)須通過自主協商或參加掛牌交易自行購買系統調節服務。
《實施方案》中明確的電化學儲能項目(壓縮空氣儲能項目除外)在2025年4月30日前并網投產的,以及《實施方案》以外滿足電網并網條件,并能在2025年5月31日前投產并網的電化學儲能項目,技術路線以磷酸鐵鋰為主的儲能項目按其裝機規模的1.8倍提供租賃服務,技術路線以全釩液流為主的儲能項目按其裝機規模的3倍提供租賃服務。
集中式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當月未足額成交租賃容量部分按照《實施方案》明確的參考價格上浮30%收取調節費用:新型共享儲能當月未成交部分按照《實施方案》明確的參考價格下浮30%獲得調節費用,收支差額資金由調節容量市場參與主體按當月的可交易容量進行等比例分享。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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