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三峽集團子公司湖北能源、國家能源集團子公司長源電力雙雙發布公告,宣布將大舉加碼復合光伏項目,促進“光伏+農業”市場的打開。
11月29日,湖北能源公告,擬由全資子公司新能源公司以股權對價不超過2.18億元收購洪湖卓陽100%股權。洪湖卓陽公司為湖卓陽新能源峰口200MW漁光互補光伏電站項目的項目公司。
11月29日,長源電力發布公告稱,擬以現金方式對公司全資子公司谷城新能源增資不超過3.08億元,并以其為主體投資建設國能長源谷城縣冷集鎮230MW農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
近年來,光伏項目在開發端受到的政策限制日漸增大,不論是屋頂光伏還是集中式光伏項目,企業與地方政府在開發過程中總容易踩坑,使不少項目指標輪空。基于此,與農漁業結合的多元開發模式,正被視為規避風險的一方良藥。
不過目前來看,部分復合光伏項目在商業邏輯上也存在一些問題,并且仍需要謹慎對待:依據不同地區對復合光伏項目的具體標準,“對號入座”研判項目的可行性。
踩坑中吸取經驗
近幾年光伏項目開發端暴露出越來越多“坑”,似乎不論擺在哪里,光伏項目在開發端總容易踩坑。
1.擺在屋頂
屋頂光伏想尋找合適的屋頂并不容易,除了房屋自身可能存在違建等問題,還有因租期過長而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
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為20年,而光伏項目有可能運營周期超出該20年期限。為使場地租賃期限覆蓋項目存續期限,一般會簽兩份或者多份分合同,嵌套銜接,實現光伏電站25年的穩定收益。
但實際上,屋主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中斷屋頂出租,拒絕續簽合同,或以漲價為交換,造成投資方收益受損。
2.擺在耕地或湖泊
政策收緊,建在耕地或湖泊的光伏項目已經吃了許多虧。近幾年來,國家不斷加碼對于耕地的保護,耕地幾乎成為光伏用地的禁區,同時相關部門監管力度日漸加大,許多光伏項目被查出土地性質不合規。
例如2022年,特變電工陷“電站毀苗”風波,子公司唐公司投資建設的行唐200MW光伏項目,因為施工過程中存在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被立案調查,項目負責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近兩年山西、安徽等地關于光伏項目也紛紛因違規占地被拆除。
無獨有偶,水面空間開發的要求也日益嚴格,例如2022年水利部印發《水利部關于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指導意見》,提出光伏電站等項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設后,嚴格限制水上光伏項目建設。此前江蘇75億元水面光伏項目建設過程中被拆,就是因存在違規占地情況。
尋求“光伏+農業”的變通
經歷各種碰壁后,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多元互補模式開拓市場的必要性逐漸凸顯。未來,“農業+光伏”可能迎來極大的投資機會。
中國日光溫室、塑料大棚總面積已超過200萬公頃,居世界第一。有業內人士計算,如果在全國大面積、大范圍地推廣光伏農業產品,其市場產值可達千億元規模,在2025年前可達到萬億元規模。
與此同時,政策也十分支持推廣“光伏+農業”模式,推動光伏產業與鄉村振興的進一步融合。
2021月,國家能源局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啟動“千鄉萬村沐光”行動,鼓勵通過試點確定過網費標準,建立商業模式,實現分布式市場化交易,之后又啟動整縣推進分布式光伏試點。緊接著,地方政府也在積極出臺相關政策,山東、江蘇、山西等9省已將光伏寫入了鄉村振興的戰略規劃中。
2022年6月,工信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發布《工業能效提升行動計劃》中提出,創新“光伏+”模式,推進光伏發電多元布局。
2022年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關于開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試點示范活動的通知》,“光伏+農業”優先考慮。
受政策鼓勵等影響,各地已有許多創新性復合光伏項目案例。例如:
廣東臺山的“光伏+漁業+觀光旅游”,企業租下廢棄的灘涂、小型魚塘,改造后吸引游客前來垂釣,農民則獲得地租收益。
山東濟寧的“光伏+漁業”,企業租下在一處煤礦塌陷積水區,架設光伏板,付給農民租金,農民也可以承包水塘來養魚。
廣西蒙山縣新圩鎮屯巴山的“光伏+茶葉”,把光伏組件以最佳傾斜角,以充分保障茶葉自然生長的光照時長,上面發電,下面種茶。
河北省平泉縣的“光伏+菌菇”,將光伏電站和生長要遮光的菌種植大棚組合。
湖北賽維鄂州的“光伏+漁業”利用魚塘睡眠或灘涂濕地,支上光伏組件進行發電,并養殖喜陰魚類。
當前復合光伏項目:推廣需謹慎
需要謹慎的是,上述案例中一些對廢棄土地的開發給農民帶來的僅是土地租金的增加,但并未帶動村莊整體的發展,也沒有很大程度地促進農村光伏產業或是農業漁業的成長。
此外,使用耕地的光伏農業大棚項目(目前集中于山東、江蘇、江西等傳統農業大省和光伏產業大省),也面臨政策收緊的問題。
從2021年下半年起,山東、廣東、河南、江蘇等地區接連再度收緊光伏用地政策,典型代表是山東省明確“暫停光伏項目占用耕地的備案工作”。這意味著,即使復合光伏項目也沒有逃過被禁的命運。
不過幸運的是,各地政策主要是針對占用“耕地”類的光伏項目,不屬于耕地的“坑塘水面”則沒有禁止占用。對于開發方來說,對于已經出臺了復合光伏項目具體標準的地區,更可以“對號入座”研判項目的可行性。
綜上,用地政策為企業提出了更為嚴苛的要求,企業應嚴守合規底線,滿足取得承包經營權證、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等要求。而如何增加光伏農業項目和當地農民的互動,真正帶動農村光伏等產業發展,也是企業和地方政府共同需要考慮的重點問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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